杨道立 陆儒德
21世纪是海洋世纪,是人类全面开发、管理海洋的新世纪,也是各国海洋竞争最为激烈、竞相争夺海洋优势的一个世纪。《中国航海日大连宣言》呼吁:“开发海洋,适度有序”。在当代海洋开发中,及时提出以“适度”和“有序”来规范海洋开发行为,是一项战略性的号召。
纵观世界历史,一定程度上是人类认识、开发和利用海洋的历史,也是海洋上激烈争夺和连绵战争的历史。海洋的核心问题是经济,早期发生的是商业战争,现在是现实和潜在的资源争夺,海洋资源成为各国激烈争夺的战略目标,是潜在的点燃海洋战争的“导火索”。
由于各国竞相开发海洋,无序地滥采海洋资源,还把人类的家园当作广纳废料的垃圾场。陆源污染、海洋倾废污染、石油污染、海洋工程污染、农药污染和大气污染随水的流动汇集海洋,导致沿海的海水不再清澈、海鸟不能飞翔、生命不再存在,“救救渤海”并非危言耸听!
人们开始思索如何避免由于的争夺海洋资源而带来新一轮的世界性战争,如何共同来保护海洋的健全和纯洁,以保障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现实、最有效的途径是建立世界性的法律新秩序,制定国际“游戏规则”来限定、规范人类的海洋行为。
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制订、通过一项规范所有海洋问题的《公约》。经过200多个国家、地区的代表和观察员、进行了近10年的讨论,在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认“海洋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公约》全面规范了人类的海洋活动,反映了当代海洋的新问题、新视点、新制度,标志海洋法制度的最新发展。并且,《公约》第一次在世界上把“人类”作为法律的主体,保护和保全海洋成为全人类的共同法定责任,这是人类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
《公约》杰出的贡献在于创造性地重新划定了世界海洋,建立了全新的海洋法律秩序。它把海洋划定为“国际管理海域”和沿海国的“国家管辖海域”两大部分,其中将公海的海底及其资源定义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均不得对其任何部分行使主权和提出主权主张,只能由联合国的“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实施勘探、开发、管理和进行利益分配,各国只有相应合理的“所有权”。这就把占世界近2/3的海洋面积进行国际化管理,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全球化,最大范围上避免了“由于无控制的自由和国家的竞争与占用,导致人类再次在海洋上面临血雨腥风的战争,解除了人类的最大忧虑与灾难。
人类的希望在海洋,海洋担当着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各种物质需要,但海洋的承载能力决非无限。即使在“国家管辖海域”,同样要依据全人类的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作了若干超越国家主权的法律规范,保证世界海洋产业适度、有序地进行。如:针对存在滥捕滥捞现象,沿海国须从区域、全球性的发展利益来“决定其专属经济区里生物资源的可捕量”,使其生态、繁殖不会受到威胁。应当进行国际合作,确保对高洄游鱼种、溯河产卵种源的养护,不使其习性与生存环境受到影响。各国或联合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保持一个清洁的海洋。
《公约》要求各国从维护全人类的利益出发,在享有开发其管辖海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时,“有责任按照国际法履行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国际义务。” 要求“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 既顾及到国家主权,又考虑到全人类的利益,既为了目前的现实利益,也要顾及子孙后代的发展利益,还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的各种利益,这是以一种宏观、动态规范海洋行为的准则,《公约》建立的海洋法律新秩序,具有全球性的普遍意义,对维护世界和平、正义、进步和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全新的面目问世,其适用范围涵括世界所有海洋问题,其深度涉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制约着各国的海洋政策,规范了海洋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反映着历史发展的潮流,开创了海洋新时代,勾画着世界海洋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