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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洋环境实现资源有续利用
     发布时间:2009-4-12    
近几年,我国海洋环境恶化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总体污染趋势有所减缓。2003年,我国近岸海域水质污染程度有所减轻,一、二类海水比例占50.2%,比2002年提高0.5%;四类、超四类海水占30.0%,下降5.9%。但是,我国局部区域海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至今未得到有效的遏制,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仍面临严峻形势。主要表现在:大部分河口、海湾以及大中城市邻近海域污染严重;典型海岸带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红树林生境和近岸珊瑚礁遭到破坏;近海传统优质渔业资源日趋枯竭,一些珍稀物种处于濒危状态;赤潮等海洋生态灾害频发。

     环保总局防治海洋污染的措施

     自1979年和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布《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以来,国家环保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积极推进了环境保护法制化进程,国家制定的海洋环境与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达28部。总局还组织沿海11个省、市、自治区完成了《全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出版了区划报告和图集,并以局长令的形式颁布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管理办法”。该区划对指导我国沿海地方政府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管理,并为实现海域环境目标责任制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此外,总局组织编制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经国务院批复已正式实施,并纳入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中的环境综合治理重点工程。

     1984年,总局积极协调并组织有关部门组建了“渤、黄海环境污染监测网”;1994年建立了“全国近岸海域监测网”;2002年又建立了7个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测分站。近20年来,“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共进行了2万多站次的环境监测,获取监测数据近100万个,编发中国近海海域环境质量年报、公报20余期,通报近40期,为海洋环境管理、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提供了基础资料。

     总局还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授权,积极开展了对“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等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了沿海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同时,依法组织沿海省、市、自治区相继向社会发布所在海域的环境质量公报。

     海洋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海洋环境行政管理体制虽已基本形成,并在海洋环境管理中发挥很大作用,但是海洋环境保护体制仍不完善,部分海洋环境管理的职责不清,缺乏国家海洋环境监测整合和信息共享机制;法制还不健全,对部分海岸带和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作为依据。

     缺乏海岸带和海洋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执法,人为破坏海岸带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海岸带环境管理薄弱,海域使用布局不尽合理和沿海滩涂盲目围垦破坏海岸带生态环境的现象依然存在。

     科技支撑不足,能力建设不够。一些项目急需研究,例如: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测算海域纳污能力和环境容量的科学方法等;一些能力急需加强,例如:建立支撑海岸带和海洋环境的信息化管理和综合决策的系统平台,增加海洋环境监测投入等。

     陆源污染未得到有效控制。主要入海流域沿岸和沿海企业污水尚未得到有效治理和达标排放;沿海城市化快速发展,城镇生活污水迅猛增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厂建设相对落后;农村面源污染未得到有效控制,过量施用化肥、农药,畜禽集约化养殖不断发展,畜禽粪便尚未得到有效处理。

     海上污染也未得到有效控制。局部沿岸海水养殖密度过大,不科学的养殖方式导致局部海域养殖污染严重;海上石油、化学品运输泄漏事故、违规倾倒废弃物现象时有发生,海洋倾废量增加;沿海港口、码头废水废物收集和处理设施不足。

     海洋环保工作的主要对策

     完善配套法规,依法行政。积极修订“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尽快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条例、规定、标准。定期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海洋环保的联合执法检查。

     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和能力建设,积极开展海洋环境容量研究,加强海洋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按照河海统筹、陆海兼顾的原则,积极组织协调国内海洋环境保护专家开展对重点河口与海湾实施以海域环境容量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模型的研究。建立入海污水直排口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海洋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

     大力推进沿海其他七省市“碧海行动计划”的实施。指导其他沿海七省、市、自治区政府,编制并实施本区域的“碧海行动计划”。落实防治陆源污染、海上污染的具体措施,组织协调沿海地区建立区域性共同防治近岸海域环境污染的协调机制。指导民营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建立股份化投资、企业化运行、专业化管理的行业污染集中控制区。

     组织拟订“海岸带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做好沿海赤潮监测工作;编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等。

     (作者系国家环保总局海洋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

文章出处:http://www.dqep.gov.cn/showmain.asp?tid=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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