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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航海教育立法 建设世界航运强国——访全国人大代表、大连海事大学校长王祖温
     发布时间:2009-4-11    
    作为交通部唯一一所直属重点高校,大连海事大学是被国际海事组织认定的世界上少数几所“享有国际盛誉”的海事院校之一;
     作为大连海事大学的校长,王祖温同时也是国际海事大学联合会(IAMU)主席。同时,他还有有着另外一个重要身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3月5日晚,记者在辽宁代表团驻地,专访了王祖温校长,聆听了他为今年“两会”带来的“航运声音”——中国航海教育立法与航运强国存在巨大差距。
      王祖温表示,航运强国如美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航海教育立法都起步较早、法律体系也相对完善。特别是美国,航海教育立法以完备、系统的成文法典而著称。而我国不仅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航海教育法律,甚至行政法规中也极少涉及航海教育的内容。
     王祖温分析说,目前,我国航海教育的普通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四个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之中:一是根据我国《宪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海商法》等涉及航海教育活动的重要法律;二是国务院制定或者批准颁布有关航海教育的行政法规;三是国家教育、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及颁布的部门规章;四是国际海事公约及我国有关履约文件,如TMO主持制定的STCW公约等,主要涉及海员培训,而不是航海教育。
     “随着建设航运强国对社会影响的广度和深度的全面提升,航海教育迈向法制化轨道,更成为一种迫切的需求。借鉴航运强国的立法经验,推动我国的航海教育立法,对于发挥航海院校的育人主阵地功能,培养符合STCW78/95国际公约,以及满足航运强国建设需要的复合型、多向型和国际型人才,无疑具有战略上的意义。”他说。
  航海教育立法应体现航海教育特色
     王祖温告诉记者:“航海教育立法的宗旨在于制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无法的特别条款。其核心内容应包括物资投入制度、招生制度、师资建设制度、实践教学制度、就业工作制度等。” 
    A、以立法保证航海院校生源及质量
  “鉴于航海工作的特殊性,要求航海类专业考生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英语基础,同时还应有多种层次。但是,由于船员职业比较艰苦,长期远离大陆和家庭,加上陆上工作待遇逐步提高,致使符合身体条件又愿意报考航海类专业的考生逐渐减少。”对此,王祖温深表忧虑:“要解决航海院校生源数量和质量问题,就必须采用航海教育立法的形式,建立招生工作制度加以保证。
  B、以立法促使航海类毕业生投身航海
  王祖温特别强调,世界航运市场重心的持续东移,为发展航运业和建设航运强国带来了难得契机,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参与国际航运人才市场竞争的趋势越来越显著。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陆地就业机会逐渐增多,越来越多的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开始倾向于选择陆地就业,而不愿意从事航海行业。“若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仅仅依靠政策导向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借鉴国外航海教育就业立法的成功经验,将中国航海教育的就业机制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就业工作制度,增强航海类学生就业观念。”他说。
  C、以立法提高航海类学生军政素质
  王祖温告诉记者,在实现由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的转变过程中,我国迫切需要加强海上国防的实力。目前,航海教育的海上国防性特点,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同,将航海教育放在特殊的地位,是世界上各航运大国和航运强国的普遍做法。要使商船在战争中能够顺利征用并发挥重大作用,最重要的就是船员的政治素质和军事素质要过硬,这些品质和素养需要航海教育与培训机构进行培养。
  “近20年来,中国船员在国际航运市场的占有率一直停滞不前,其重要原因就是人员素质不高和适应性不强,而服从意识、敬业精神是最突出的问题。”他说:“要想提高船员素质,就要通过航海教育立法,建立航海类专业学生半军事管理制度。这不仅符合我国国情,更能满足我国的国防需要和保障海上运输安全男枰!?BR>  王祖温校长还指出,航海教育立法还应包括建立物资投入制度,形成主管部门的主动保障;建立师资建设制度,提高航海院校的教学水平;建立实践教学制度,保证航海教育的设备需求;建立依法治校制度,提升航海院校的办学水平等。 

资料链接:
1、美国的航海教育立法
  早在1936年,美国即通过了《商船法》,直接规范商船高级船员的教育与培训;1958年国会又通过了《海运学院法案》;1980年对《1936年商船法》作了修订,并于美国第96届国会通过了《1980年海运教育与培训法》,几经修正仍然有效;与之配套实施的是《美国联邦法规》第46编第8卷。
2、其他航运强国的航海教育立法
  澳大利亚的航海教育立法也颇具特色。联邦议会于1978年修订的《1978年海运学院法》,为建设航运强国立下了汗马功劳;
  日本是教育立法最早的国家,建立了多层次、多方位的教育立法体系,在《船员法》、《运输省设置法》等法律中也涉及了有关船员培训的条款;在此基础上,文部省于1961年以第23号令公布了《高等专门学校设置基准》,运输省于1964年以第39号令公布了《航海训练所组织规则》。
  韩国海事渔业部于1998年颁布了《航海教育培训机构认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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