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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公约:弃船演习
     发布时间:2009-4-9    

(一)演习应尽可能按实际应急情况进行。
(二)每位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若有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该特定船上的上个月弃船和消防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24小时内举行该两项船员演习。当船舶是首次投入营运、或经重大改建、或有新船员上船时,应在开航前举行这些演习。
(三)弃船演习
1、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使用通用应急报警系统,通过有线广播或其他通信系统将乘客和船员召集至集合地点,并确保他们知道弃船命令;
(2)向集合地点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所述的任务;
(3)查看乘客和船员穿着是否合适;
(4)查看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5)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落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6)启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
(7)操作降落救生筏所用的吊筏架;
(8)模拟搜救几位被困于客舱中的乘客;
(9)介绍无线电救生设备的使用。
2、不同的救生艇应尽实际可行在逐次演习中降放。
3、每艘救生艇应在弃船演习中每三个月至少有一次乘载被指派的操艇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
4、如自由降落降放不可行时,可允许将救生艇降放至水面,而不作自由降落降放,条件是该救生艇每6个月至少有一次乘载被指派的操艇员自由降落降放,并在水面上进行操纵。然而在不可行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将这个周期延长至12个月,但必须在不超过12个月的间隔期内安排一次类似的降落试验。
5、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如果由于港口泊位的安排及其运输方式不允许救生艇在某一舷降落下水者,主管机关可准许救生艇不在该舷降落下水。但无论如何,所有这些救生艇应每3个月下降一次并每年至少降落下水一次。
6、除救生艇兼用的救助艇外,其他救助艇均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每个月乘载指定的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任何情况下,应至少每3个月按次要求进行一次。
7、如救生艇与救助艇的降落下水演习是在船舶前进航行中进行时,由于涉及危险,该项演习应在有遮蔽的水域,并在有此项演习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
8、如船上配备海上撤离系统,演习应包括:在实际布放这一系统前对该系统布放所要求的演练程序达到能立即使用的程度。这方面的演习应使用船上培训设备按正规教程予以增加。此外,每一系统的成员应尽可能的参加在船上或在岸上类似系统在水中全面布放而得到进一步的训练,这样的间隔期应不超过2年,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3年。
9、在每次弃船演习时,应试验集合与弃船所用的应急照明系统。
10、每艘救生艇筏的存放应使其连续处于随时可用状态,以使两名船员在5分钟之内即可做好登艇和放艇的准备工作。
11、在客船上,救生艇和使用吊艇架释放的救生筏要求能够在30分钟内释放入水。
12、在货船上,救生艇和使用吊艇架释放的救生筏要求能够在10分钟内释放入水。

文章来源:航运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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